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我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 317号),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管理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原则。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应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促进就业与和谐稳定,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妃不断提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贡献率。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两方面的内容,重点考核定量指标。定量指标主要指企业经营业绩,定性评价主要指政治素质、基础工作、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 1项指标。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表1)。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 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占70%,直接采用省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占3 o%(见附表2)。
第八条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3类8项指标。具体是: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本人履职表现。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进行考评(见附表3)。各指标权重为:业绩占5 O%,素质和能力占5 o%。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本人履职表现占30%(见附表4)。
第九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实行分层分类考核。
(一)对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和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重点考核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党委班子成员,重点考核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业绩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简称省委组织部)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翠委员会党委(简称省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核评价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准备工作。由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评价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企业党委沟通协调考核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以及个人为完成工作任务和达到能力发展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支持等。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含职工满意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业绩考核。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与任期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当期效益和盈利能力,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任期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民主测评、上级管理部门评价、监事会评价等,重点测评思想政治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班子自身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指标。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后,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附表5—1、5—2)。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等有代表性的人物,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 5%。综合考核评价期间,企业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附表5~3、5~4)。
(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铸。
(三)监事会评价。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年度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不同测评主体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进行计算,形成最终测评结果。民主测评各主体的权重分别为:企业领导班子的测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30%、中层管理人员占2 5%、职工代表占10 9/6、上级管理部门占20 9/5、监事会占1 5%(见附表6)。
企业领导班子党政正职的测评权重与领导班子测评主体的权重相同。
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测评权重:领导班子正职占2 5%、领导班子副职占20%、中层管理人员占20%、职工代表占1 0 9/6、上级管理部门占1 5%、监事会占1 0%(见附表6)。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就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整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次、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审定及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企业反馈。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的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反馈;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三十二条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以及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在汇总全部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基础上,结合个别谈话等途径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
第二十八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中,对善于领导科学发展、职工群众满意度高的领导班子,要予以表扬鼓励,总结推广经验;对于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人员,应表彰奖励.对评价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和组织处理;对考核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纠正,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评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考评结果为“一般”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培养和提拔使用的依据;考评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免职或不再聘任。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评价结果不认同的,可按管理权限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新提任领导班子成员到岗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离岗培训或因病(事)请假半年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半年以上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不满半年的,在原工作单位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州、市、地对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附表2
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