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或虽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9.15)第27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