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甘草麻黄草收购、调运管理规定的
依据:《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2001.3.20发布)第21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专营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下达的收购计划指标,向取得采集证的企业或农户,按指定区域、指定数量进行收购。甘草、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
第22条 甘草、麻黄草的跨区供应的调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甘草、麻黄草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收购计划和销售合同向负责跨地区供应的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甘草和麻黄草及其制品不得向外发运。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取消其收购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