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国务院下放项目1、稀土深加工2、钾矿肥、磷矿肥3、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4、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
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2014.5.17)第4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⑵《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⑶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⑷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77、80、8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