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7年08月23日
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事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务(事务)信息,结合两委工作实际,特编制《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务(事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阅《指南》。
一、政务(事务)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务(十五)公开工作在两委政务(十五)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务(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咨询电话:0971-6150703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923室
二、政务(事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公开两委机构设置及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各处局室工作职责及人员;行政管理权限和职能范围。
2、公开两委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公开两委机关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4、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5、公开委务会和主任办公会重要决策和两委重大事项。
6、近期经济运行目标及工业经济运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重大问题,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情况和态势。
7、公开经委行政审批许可管理的规定,办理和实施情况。
8、招商引资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9、公务员考核、录用情况。
10、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工业企业信息》。
2、政务(事务)公开专栏。
3、网上政务(事务)公开
省经委、省国资委网站,网址:www.mximu.com
4、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利用新闻媒体公布两委重大政务(事务)事项。
5、发文、通知或通告、公告公布有关公开事项。
6、改进文件、档案查阅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拓展政务(事务)公开渠道。
7、其他。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生成后,两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两委领导、机构设置等信息外,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省经委、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两委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两委政务工作机构申请获取。两委政务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政策法规研究室;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办公)上午9:00—11:30,下午2:40—5:00;联系电话:0971-6150703;传真:0971-6150610;办公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大厦923室;邮政编码:810001。
(二)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两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两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青海省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com.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com.cn)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政务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两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指南的,可向省国资委纪委和省经委监察处申诉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