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31日
根据《条例》,本委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委编制了《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索取纸质材料。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eit.gov.cn。
2. 通过政府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通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公开。办公地址:青海省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4.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联系电话:010-57587000,010-57587287
传真号码:010-57587001
通信地址:青海省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gaoxia@bjeit.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30-12:00;14:00-17:3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向本委提出申请的,需填写《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委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将电子版《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shiyihui@bjeit.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 登 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答 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青海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处举报。
举报电话:010-57587219
电子邮箱:jinchengshan@bjeit.gov.cn
地址:青海省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市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处
邮编:100029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