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青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省国资委实际出发,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其中,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
(二)工作小组
1、负责指导、实施委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3、负责对外发布委政府公开信息;
4、负责对省国资委网站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适应;
5、通过工作例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和总结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6、完成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工作小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中:
1、办公室。对口联系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牵头组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受理并协调各职能处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
2、政策法规处。对口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对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3、监察室。对口联系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主要包括:负责协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相关事宜;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信息中心。对口联系市信息委,负责省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省国资委网站(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负责向市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文本(纸质、电子);负责设在市档案馆的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5、保密办。对口联系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保密管理等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
省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提供、更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市民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完成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管理职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第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是:由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本委依照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范围是:
(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2、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情况说明及政策解读;
3、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独立董事、监事会有关情况;
4、出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5、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6、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7、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情况;
8、省国资委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
9、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11、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2、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要求获得信息。
2、尚未主动公开,又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
3、部分尚未主动公开的统计数据、过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期限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市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市政府网站、市国资委网站;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在市政府机关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府信息目录
及时更新市国资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其中: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设置公共查阅场所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国资委在市档案馆设置公共查阅室。
第十二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收费
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统一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期限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五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注明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六条 行政公文运转过程中,公文的各审核环节都应该将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内容。
办公室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政策法规处、保密办对公文的规范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凡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类文件,应同时附有该文件的政策解读,与文件同步审核。
第十八条 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应确认该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联合发文应由文件主发机关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主动公开。
由其他机关制作,内容与市国资委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信息制作机关同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文件解读、咨询服务、便民问答信息等非公务类信息的公开,参照公文类信息审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完成后,由办公室文印室提供电子版本,信息中心经登记、编制目录等程序,立即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公文草拟部门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中心)要及时检查、梳理市国资委网站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需要修改或过时废止的信息,应主动与工作小组联系,由工作小组负责修改、完善。
第六章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中心)根据《条例》、《规定》认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省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商草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