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19日
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128号)精神,决定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放开8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相关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后,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收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强制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原青海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1999〕186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0〕511号)、《关于节能监测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函〔2010〕160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714号)同时废止。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566号)、《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6〕30号)、《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9〕1083号)、《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及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8〕第166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放开和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取消、放开和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项目
1.节能监测收费(指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有关审查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相关费用);
3.有线电视初装费。
二、放开的项目
1.企业自愿委托的节能监测收费;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3.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收费;
4.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
5.自愿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1.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收取。
2.公证服务收费: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收取;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受益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