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7年08月18日
(青政〔2017〕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26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8项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做好工作的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取消的后置审批事项和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4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