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6年07月12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0.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切实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精神,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以及相类似的费用,严禁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对垄断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
三、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业务为有偿服务;严禁中介机构将中介业务与政府部门职能挂钩,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服务并实施收费;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21号)精神,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各地要按照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种中介收费都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中介业务收费项目,由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业务内容。
四、继续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已明令取消、免征、停征的收费项目,各种中介收费均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由委托人进行自主选择。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收取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团和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变自愿委托业务为强制业务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同时,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营造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价格环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