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09日
青发改价格〔2015〕71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对省级部门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现将《青海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共4项(具体见附表)。《目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目录》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收取费用。
二、严禁各行政主管部门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公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执行情况和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