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年02月03日
去年以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党建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修改公司章程为抓手,围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决策议事程序、明确企业各个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全力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企业党的领导在制度层面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截止2017年年底,省属17户出资企业公司(鉴于青海煤业与能发集团合署办公,因此未单独修订公司章程)章程修订工作实现全覆盖完成。
一、确定了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一以贯之”
二、明确企业党组织的机构组成。坚持在公司改革发展中,推动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党务工作者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活动场地等基本保障。二是在企业党委的设立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三是严格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办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在公司章程批复确定企业设党委委员5—7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纪委委员7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2名。
三、明确企业党组织的权责边界。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一是在企业董事会职权中确定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是公司党组织建设上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是在企业党委会权责中明确提出,公司应制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研究讨论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党委会议事原则上明确提出,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明确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落实。一是在企业党委会权责中明确提出,企业党委全面承担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在纪检监察机构中,要求公司纪委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纪委书记履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纪检、监察等工作,不分管监督职责以外的工作。确定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三是明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从公司纪委履责、推动公司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做了细化。
五、将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纳入其中。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要求,一是通过抓好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建设,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二是通过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推动党组织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发挥好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四是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公司党组织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导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目前18户省属出资企业基层党组织“应建未建”问题全部销号,实现党组织100%覆盖,软弱后进党组织实现100%整治提升。